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2010.12.14 股权转让中的9大纳税误区及其法律风险总结<华税税务争议组> 亚博竞猜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特此公告。 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朱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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